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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审批权限

发布时间:2019-08-07 08:49    阅读次数: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实验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和参观考察、拍摄影视、登山等活动审批
    法规依据:《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进行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