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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关于对进出保护区人员车辆实行通行证制度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11-10 16:33    阅读次数:
 

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于2006211日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位于肃北县东南部疏勒河、榆林河、党河的上游,其地理位置在北纬38°26-39°52′,东经95°21-97°10′之间。东以疏勒河、石洞沟、三角台、甘青省界为界;南以党河南山、肃北阿克塞县界为界;西以扎子沟、大德尔基、乌兰德尔基、哈什哈尔至公岔口为界;北以石包城榆林河水脑、沿石昌公路向东至肃北、玉门县界2号界桩,沿两县(市)边界至碱泉子、三道圈为界;总面积136万公顷。其中:核心区为42.16万公顷、缓冲区为28万公顷、实验区为65.84万公顷。

为切实加强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保护区实际,经2008416日保护区管理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进出保护区人员、车辆按规定实行通行证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未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进入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开展任何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以及影响野生动物植物安全的有关活动。

二、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进出保护区的人员、车辆,须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并持通行证方可通行。在保护区社区居住的牧民凭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在保护区保护管理站检查登记后进出保护区;对无身份证的牧民需持户籍证明办理通行证后进出保护区;因工作需要进出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应事先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批准持通行证方可通行。否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进入保护区。如有违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凡进出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甘肃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积极支持配合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管理人员的工作,主动接受保护区保护管理站检查登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境内进行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开矿、采石、取土、挖沙、倾倒固体废物、白色污染物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气等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造成植被、水源破坏的,责令限期复垦,恢复原貌。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通行证办理地址: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室(肃北县党城湾镇新民巷49号信用联社三楼)

联系人:马自兵            联系电话:0937-8122828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00八年四月十六日